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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问题与合理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16

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根据法师兄网站发布的《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什么法》显示,规定采矿许可证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追诉。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申请开采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粘土的,按《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并由该条例明确的主管部门代发采矿许可证。个人为生活自用的砂、石、粘土,应按村民委员会根据乡人民政府批准的乡村土地规划指定的地点和数量采挖,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金矿产开采的管理,促进我省黄金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十六)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一条。 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十二)修改《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40日”修改为“28日”。 (十三)修改《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九条中的“其中,液化石油气贮灌站、燃气汽车充装站、新型气体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气新建工程项目及其工程设计;应当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地质环境,合理利用地质环境资源,防治地质灾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对地质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我国矿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及发展趋势

我国目前执行的矿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相关政策 我国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见表2。我国目前实行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征收税费,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税务部门征收的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

我国资源型城市(矿业城市)基本情况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1996年我国共有建制市666座,其中资源型城市126座。矿业城市是资源型城市最主要的类型之一。 矿业城市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而兴起或发展起来的城市,以矿业作为支柱产业之一。

矿产资源型城市要坚持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作为加快矿产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主攻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改造提升传统矿产资源型产业、发展绿色矿业,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矿产资源型城市由单一的矿产资源型经济向多元经济转变。

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当前保障能源资源供给、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思考引言:资源型城市和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是亟待解决的历史课题,它关乎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布局。资源型城市的特性与经济地位 资源定义与分类:资源包括矿产、能源等,它们在经济中发挥核心作用。资源型城市特点:以矿产资源为主,如我国的矿业城市,数量众多且在经济体系中举足轻重。

鉴于世界各国历史、文化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可持续发展的具体目标、政策和实施步骤不可能是惟一的。但是,可持续发展作为全球发展的总目标,所体现的公平性和持续性原则,则是共同的。并且,实现这一总目标,必须采取全球共同的联合行动。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3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矿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2、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3、第三条 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以有计划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省的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4、”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办选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的生产规模;(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