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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区管理办法规定有哪些(露天矿区管理办法规定有哪些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24-07-14

广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二)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对露天采石场的具体安全管理措施,并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重大不安全隐患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提出解决办法和定期检查,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辖区内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情况。

2、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3、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4、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

国家对露天矿开采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禁采区内禁止设置露天开采的矿山,对于地下开采的矿山应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对于液(流)体矿产开发和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一般不受禁采区限制。目前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分区,可划分为禁采区、开采区和限采区,三区之外的地域为其他地区。

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六)露天矿山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界与地面建设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十二条 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 第三十一条 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存在生产生活设施。

根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和矿产资源分立制度,即“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采矿权的审批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了《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地区外,不受地表土地类型限制。

第十四条 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第十五条 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露天矿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1、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拉运、储存和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灭火工程事故汇报程序及管理办法》。若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施工单位法人必须亲临现场处理善后工作,严禁隐瞒不报。

2、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2露天煤矿应急预案管理规章制度为预防和控制环境和职业安全方面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在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迅速作出响应,以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制度:建立健全岗前安全教育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包保责任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整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2)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

4、⑹ 严禁矿碴与人员混装。⑺ 露天行走时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要限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⑻ 井下行走车辆交汇时,距避车道近的车辆先避让于避车道内,待对方通过方可通行。⑼ 严禁恶意堵占车道。

5、采矿过程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不得违规作业。必须保留足够的支护矿柱,在采空区过大处,用水泥浆砌或人工矿柱加以支护。 严格用电制度,线路要规范,不得出现闸合 *** 及接线 *** 现象,矿洞内用127V电压照明,掌子面使用36V安全电压。

6、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三)供电系统;(四)提升、运输系统;(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第十条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求露天矿安全管理制度

1、法律分析: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2、法律分析:安全员负责本企业的边坡管理工作。安全员应定期对边坡进行观测和检查。年度、季度采剥设计、计划必须提出确保边坡稳定的技术措施。在雨季前加强对边坡的检查,特别是对有滑动迹象的边坡应提出预报和处理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

3、安全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自觉遵守爆破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掌握熟悉本单位的关键部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4、以施工安全、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为首要职责,层层签订安全包保责任状,各级负责人同时又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从组织机构和人员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5、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2露天煤矿应急预案管理规章制度为预防和控制环境和职业安全方面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并在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迅速作出响应,以预防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的危害,制定本制度。

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露天矿场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露天矿山、采石场(以下简称露天矿场),均应遵守本规定,中央和省直属大中型国营矿山仍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3、防安全管理规定》不一致。2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1984年3月23日粤府〔1984〕58号发布已执行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