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矿业投资风险有哪些?应该如何防控?
1、①项目所在国法律环境风险,中小企业一般对海外投资项目所在国法律不够了解,自己的法律人员(或法律顾问)一般不熟悉海外项目国的法律∞中小企业要清楚项目所在国法律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对油气和矿业资源投资的限制、税收、聘用当地员工及工程物资份额要求、环保要求等,能够合法、合规处理纠纷。
2、签订长期销售协议是降低销售风险的主要方法,协议的买方可以是项目投资者,也可以是对项目产品有兴趣的第三方;通过协议安排,买方可对项目融资承担间接的财务保证责任,协议的价格一般以国际市场的某种公认价格(如伦敦有色金属交易所价格)作为基础,按照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调整。环境保护的风险。
3、在此基础上,根据境外矿业并购风险现状和软环境风险变化趋势,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健全境外矿业并购投资融资机制 一是完善投资风险防控体系。
我国矿业投资与矿业股市情况
1、煤炭类矿业股 包括中国神华、平煤股份、中煤能源等。这些上市公司主要涉及煤炭的开采、生产和销售,对煤炭市场的波动较为敏感。由于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之一,因此煤炭类矿业股在我国股市中占据重要地位。 有色金属类矿业股 包括江西铜业、中金岭南、云南铜业等。
2、与传统体制相比,其资金筹集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化、融资方式多样化,以及融资风险意识增强等几个方面。 矿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在传统投资体制下,中央政府是惟一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和企业不能进行投资,私人投资被排斥。
3、受国家扩内需、保增长及宽松的货币政策等利好因素影响,2009年我国矿业领域投资为24360亿元,占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15%,同比增长1%。
4、公司前身河北金牛能源股份公司是经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家发起,于1999年8月26日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股票于1999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
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要求,将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作为保障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认真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部署要求,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配套,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通过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构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