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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地面采矿区域管理(矿井地面)

发布时间:2024-07-10

海南省最新的矿产资源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十条 矿产储量由省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和统计。 报销矿产储量须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或者专职地质测量人员检查核定后,由矿山企业报送省矿产资源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储量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及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地下开采导致地面塌陷国家有明文规定吗

1、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78号)的规定,对由于地下采煤造成耕地地表塌陷,塌陷地在一年以内经过回填垦复后恢复种植用途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余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3、私自开采地下水违法。私自开采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允许私自开采地下水,可以向当地水务部门举报。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4、会发生塌陷,导致地面下沉,依据是——超采范围之内的岩土层地下水释放,土层被压密,厚度降低,引起其上部岩土体沉降,上覆土层因自重和疏水向下移动、弯曲变形,一直发展到地表,引起地面变形、塌陷,使建筑物倾斜、墙体开裂,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所谓地下水的过量开采是指地下水的实际开采量超过了允许开采量。

5、致使煤矿区沉陷地的所有权虚为国有,给土地复垦工作带来困难。2 煤矿区沉陷地的使用权主体没有公示 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划拨空塌陷区和村庄压煤房屋搬迁用地的使用权应属于煤炭企业,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企业获得的仅仅是地下开采的土地他项权利。

矿山管理基本常识

入井前必须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严禁一切闲杂人员入井,禁止酗酒者入井作业; 严禁童工及女工井下作业; 严格按照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规作业; 井内发现不安全现象,应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工区长和安全员,矿山负责人和工区长应立即安排停工,拿出排险方案,现场排除险情后方可复工。

矿长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 的规定。2 、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3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安 全生产管理。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领导、套思想、查制度、 套管理、查隐患。 1全面安全管理是: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全员参加的安全 管理全部工作的安全管理。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的生产场地和设备的卫生管理要做到“四定”,即定区段、定机台、定责任人、定期清理和检查、经常清洁。 所有生产、生活垃圾要放在指定地点、严禁乱堆、乱放。

木里藏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木里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矿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吗:

1、采矿用地的性质是建设用地。土地性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2、不属于。采矿用地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

3、法律分析:矿山用地有可能是建设用地,也有可能是临时用地,须根据使用属性来确定。法律依据:《矿山用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济南市矿产资源管理规定(2010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本市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及矿产品经营的管理。

2、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是一部于2003年10月31日由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此次立法得到了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确立了其在该地区的法律地位。在201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规的需要,济南市对这一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4、济南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各类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无标识烟草制品,将面临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产品,罚款上限可达违法所得的三倍,无计算依据的罚款上限为一万元。同时,购买烟草专用设备的行为也将被没收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