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1、油气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土资源部油气管理机关委托,承担油气监督管理任务,加强油气矿产勘查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实地监督管理,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保障油气矿产勘查开采工作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作为地矿行政监督主体的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权,对矿业权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命令和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
4、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5、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工作要求,地方应如何开展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
要做好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做到“五个亲自、五个到位、五个严格”。一是领导干部要做到“五个亲自”。
工作要求包括:领导与行动: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需高度关注,一把手亲自抓,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并加强部门间协作。 核查与执法:要求迅速核查,严格定性,确保案件查处率和整改到位,坚决杜绝简单处理,对违法占地坚决拆除复耕。
检查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供应情况。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是指为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实施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制度;“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年度检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等。这四项基本制度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矿产督察员的主要职责是,每年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督察工作报告;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油气督察员制度。
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
1、第五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向国务院的矿业主管部门聘任国家级兼职矿产督察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向本辖区的同级矿业主管部门聘任兼职矿产督察员,并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兼职矿产督察员实行任期制,协助同级专职矿产督察员进行矿产监督工作,其条件、职权与专职矿产督察员相同。
2、对采矿权人的开采行为进行监督,如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督促其及时整改。对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企业,督察员需向督察员办公室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或立案调查的提议。每半年需向相关办公室和部门提交书面的督察工作报告,详述督察过程和结果。
3、年,原地质矿产部颁发了《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质矿产部令第8号),决定设置矿产督察员,建立矿产督察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产督察员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派出的人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
4、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