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鄂博矿区城市管理执法中心(白云鄂博矿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开发边界管理适用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3、包头市2021到2035城市规划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打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包头的关键时期。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包头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供水,是指自饮用水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居民日常饮用水供水站供水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分质供水。

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着重于水资源的保护措施。首先,旗县级以上政府的水行政、环保、国土、建设等多部门需共同制定水功能区划,经批准并备案,以确保区域水资源的有效管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设立监测网络,对供水水源地进行定期水质监测。

4、其次,原《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四条被删除,这意味着相关条款可能不再适用或已无需单独规定。再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也进行了更新,针对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政府将要求相关单位限时拆除并恢复原状,逾期未执行者将面临5万至10万元的罚款。

5、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公共供水。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设施。没有条件实行公共供水的农村牧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勘探水源,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池等措施,保障缺水农村牧区居民的饮用水安全。鼓励社会各方投资、捐资建设农村牧区集中供水设施。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条例适用于包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所有养犬行为都需遵循条例规定。养犬管理遵循管理服务并重、政府执法与基层参与、公众监督与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是主要执行机构,负责犬类登记、年检,查处无证养犬,并处理相关案件。

市公安局是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进行养犬管理。第五条 本市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城乡结合部及市三区治安管辖区为重点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重点限养区)。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根据相关官方资料查询截止到2022年11月15日打击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对不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备案、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打。根据《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得知,包头市昆都仑区打狗行动2023年5月15日正式启动。打狗行动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对于流浪狗,相关部门会采取捕捉、收容、处置等措施。对于家养狗,狗主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办理养狗证、定期接种疫苗、佩戴狗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