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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6-24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政策法规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秩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自然资源按其开发利用可分为

1、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个主要类别: 农业资源 农业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水资源和气候资源。这些资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通过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我们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产量,确保粮食安全和农产品供应。

2、自然资源按开发利用可分为农业资源、矿产资源、工业资源等。农业资源 农业资源是指人类通过农业生产活动获得的资源,包括土地、水资源和气候资源。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为农作物的生长提供了基础条件。水资源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要素,农田灌溉和农作物生长都需要水资源的支持。

3、自然资源可以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 可再生资源指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或是可以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又称可更新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可再生)、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是人类开发利用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再生的自然资源叫不可再生资源。

4、答案解析:自然资源按其性质可划分为非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资源;按其利用类型可划分为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其中矿产资源都属非可再生资源,海洋资源中的矿产资源属非可再生资源,所以A项不对。

5、对自然资源,分如下:生物资源,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气候气象,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内含,随时代而变化,随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扩展。按自然资源的增殖性能,可分为:①可再生资源。这类资源可反复利用,如气候资源、水资源、地热资源。②可更新资源。

俄罗斯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俄罗斯实行矿产资源利用许可制度。俄罗斯联邦对矿产资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即管理机构分3级———联邦级、联邦主体级和地方级;管理的对象分为3级———即联邦级矿区、联邦区矿区和地方矿区。

联邦主体级管理机构,即俄罗斯联邦各地方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制定并完善俄罗斯联邦主体有关矿产的法律法规,及辖区内普通矿种矿区和地方级矿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参与联邦级矿区的管理。

符合《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法》第9条第3部分规定的矿产资源的使用者在进行区域地质研究时,可以得到国家预算中用于大陆架地质研究工作的补助金。

俄罗斯的石油开采量(巴库)和铂金产量(乌拉尔)曾一度居世界第一位。然而,到19世纪末,俄罗斯的采矿工业开始走下坡路,原因是外国企业家们错误的管理模式,他们只顾眼前利润,不关心甚至削弱为矿山服务的地质工作。在20世纪初,俄罗斯矿物原料基地非常有限。

明确了俄罗斯联邦及其派出机构、联邦主体、地方政府在俄罗斯联邦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方面的管辖范围及职能划分。 4)规定了实行国家矿产地登记及储量评审制度,明确了矿产资源使用权的种类及取得方式———申请、竞标及其实行国家许可制度和其颁发程序、实施保障措施等。

协议有效期由双方根据协议签订之日有效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加以确定。 在投资人履行其承担义务的条件下,协议有效期可由投资人提出延长,延长的时间足以在经济上合理地开采矿产资源,并保障合理使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延期的条款和程序由协议规定。

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省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勘查除外。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