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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煤炭运输管理规定全文(煤矿车辆运输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17

煤炭部关于发布《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关停矿井的管理,保护煤炭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有重点煤矿关闭或停产矿井必须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 煤炭工业部和省、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部直管矿务局负责关停矿井的管理工作。

2、财政部、 科技 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2020﹞28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智能化煤矿建设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给予产能置换、矿井产能核增等方面的优先支持。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工业建设塔式起重机、矿井金属井架拆装管理工作,确保拆装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塔式起重机拆装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规定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怎么规定的

国家建材局规定 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指运输和堆存过程【摘要】煤炭运输合理损耗的范围是多少?【提问】国家建材局规定 大宗原材料的定额损耗率分别为:煤炭≤4%、水渣≤5%、铁粉(硫酸渣)≤3%、石膏≤3%。

煤炭作为大宗原材料,其运输定额损耗率为不超过4%。另外视距离远近可以有不同约定。每转运一次损耗一般不超1%。

税法并没有规定煤炭运输途中合理损耗的具体比例。但企业可根据煤炭运输途中的平均损耗实际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让税务机关了解;如对其质疑,可调查了解行业实际情况。

%的运输途不合理,提出分段计算途耗,运距在200公里以下实行1%的途耗,远距在200公里~1000公里实行2%的途耗,远距在1000公里~1500公里实行实行5%的途耗,运距在1500公里以上实行8%的途耗,但最终没有正式的规定下达。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_百度...

1、九)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炭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3、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它部门下达的安全管理目标,完成各项安全生产指标,根据《煤炭法》、《安全规程》、《特别规定》、《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制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状》。

4、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乡镇煤矿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5、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监察,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本法和有关法律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如《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消防法》、《铁路法》、《水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等。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煤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地方煤矿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保障安全生产,促进地方煤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八条 自治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区内依法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九条 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挖某些矿种资源。第七条 自治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坚持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资源的方针。开采矿产资源,要保障安全生产,保护自然环境。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使管理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级管理。

河南省煤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四)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对安全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停止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依法实施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没有法律规定烧煤违法,但有相关限制。以《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例,规定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淘汰、拆除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1、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2、第十一条 在特殊和稀缺煤类采区范围内不得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确需压覆煤炭资源建设的,应当与煤矿企业充分协商,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建设,并由建设单位依法对压占资源及其他损失予以补偿。

3、第五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设计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在设计时可考虑井上、下工程预留适当设计位置。

4、优化全市煤炭资源开采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在元宝山区划定的“平庄国家规划矿区”;将煤炭资源储量大、开采条件好、具有开发利用基础的煤炭矿业集中区划为重点开采区,实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中鼓励的新技术、新方法。

5、通过多种勘探手段,必须明确矿区界限、煤储量、煤质、瓦斯等级、煤层分布、地质构造、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并对煤田的开采价值进行评估。 经批准的普查地质报告对煤炭工业基本建设长远规划编制至关重要;详查地质报告为矿区总体设计提供依据;精查地质报告则是煤印初步设计的基础。

6、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 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