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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

发布时间:2024-06-12

我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方针是什么

1、根据矿产资源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在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及1994年国务院批准的地矿部“三定”方案中,又进一步明确地矿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的矿产资源规划。

2、总方针是:放开、搞活、管好。其基本含义是: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强度和经济效益,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3、充分利用贫矿资源,走人造富矿道路,实行贫富兼采的方针。(2)对共生矿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利用的方针。(3)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已知矿产的新用途、寻找新矿产、增加新资源。

4、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采矿权范围需要避让河道红线范围吗

1、重新规划进矿路线,避开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在进矿路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采取尽可能的环保措施,如采用低碳、清洁的能源等。在矿区环境评估中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减排、减废、减污等措施。

2、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调整探矿权期限。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3、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4、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红线是指道路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分界线,红线与建筑控制线之间还有可能不绿线,黄线等。河道红线是指河道工程的保护范围控制线,河道红线范围包括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

(四)制定项“三率”指标要求,为考核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划定“红线”

第八条 矿山企业制定的“三率”指标方案经审查、核准、备案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核准权限正式下达执行。第九条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下达的“三率”指标,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并具体进行考核;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应作为确定回采率系数的参数之一。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的内容是:“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三率”指标,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人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主要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还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的制定,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人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

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率指标的具体考核、验收办法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应当以批准的计算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经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