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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

发布时间:2024-06-11

国土资源综合开发与保护基本原则

统一规划,综合利用,科学开发,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4) 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5) 开源节流,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法律分析:基本原则有:农业优先与统筹用地安排相结合坚持集约利用与保持适量耕地相结合专业化利用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与科学保护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一)保护和开发原则 1)坚持“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的总原则;在保护基础上开发利用,又要在开发利用中得到保护。2)保持自然的原生态原则,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减少干涉,摒弃不和谐的人工建筑,以防人为活动导致景观的破坏。

建立资源地居民对矿产资源收益分享的保障机制

建议国家通过建立中央对自治区民族地区的专项转移制度和资源所在地与中央企业总部所在地政府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把资源开发中形成的政府收入中的一部分,返还给资源输出地区,以保障地方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从资源开发中受益。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核心是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合理分配。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建立包含资源税费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内的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一是提高资源相关收益的地方分成比例。

作为土地所有者获得的所有权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矿区的生态补偿,如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以及矿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的利益保证,主要体现在当地居民的就业、企业建设的基础设施、企地共建的服务设施等,如澳大利亚政府准备建立公共设施建设基金,向国内的公路、铁路及港口设施建设提供持续性资金支持。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七)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盐湖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湖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加强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砂石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我省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16项 30 矿业权股权变更备案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设定,予以取消。

建立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1、要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有效补偿,政府必须承担更大的责任,对此应建立起法律约束机制、财政转移支付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区域协调机制和市场价格机制等,而且要协调好各机制间的关系,建立起良好的互补性关系和替代性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各个相对较独立的机制的作用,让整个经济补偿机制的效用发挥到最大。

2、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的价格约束机制和补偿机制,使资源价格可以反映资源开采和利用的损耗,这样资源输出区域就能获得租金,有效地用于投资,为今后的经济发展积累充足的资本。

3、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区域间的平衡协调发展,达到矿业与环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的实现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补偿,还必须强调环境价值、公平价值、发展机会价值补偿。

4、目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面临的问题包括矿山复垦率低,环境治理未纳入企业职责范围;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制度;资金筹措欠缺良性运行机制,专项资金来源单一;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支出范围,且征收标准低;专项资金无法满足生态修复实际需求等。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制度缺陷分析

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和资源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新疆在源源不断地向中、东部省(市)提供廉价的矿产资源的同时却得不到必要的补偿,既得的利益受到损失,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到新缰的发展。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发展权利和生存环境权利构成侵害,他们不仅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或分享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再次,以新疆作为典型代表,分析新疆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资源补偿不足和利益受损的表现及后果,并从产权制度、税费制度、资源价格制度、资源管理体制等方面分析现行矿产资源补偿机制的缺陷,通过对中央、地方及企业在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博弈分析,指出现行资源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框架不完善,居民权益保护缺位 矿产资源开发是一个资本投入产出的过程。开发成果应根据各利益相关方的投入来分配。政府拥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企业在开发中投入了货币、技术和劳动。因此,政府获得了资源税、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资源补偿费,企业获得了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