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需要哪些部门申批
1、工商部门名称审核:首先,企业需向工商局提交名称申请,并通过审核。股东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个人则只需携带身份证即可单独申请。 国土资源局办理开采证:接下来,需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开采证。该证明确了企业可以开采的具体范围和所需原料等关键信息,至关重要。
2、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3、开矿需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开采矿石必须获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且采矿权的设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砂石矿山还需遵循砂石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4、首先,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矿界批复、储量核查审批报告、初步开采利用方案批复等手续。 其次,还需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已批复的初步开采利用方案,进行安全生产预评价。 根据批准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颁发《采矿许可证》。
5、开矿需要哪一些手续先到工商部门核名,到国土资源局办开采证,到安全管理局进行审批。到环保局进行测评。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1、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 《对矿产资源进行整合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3、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要求,各省(区、市)在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做了大量的工作,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正在有序稳步进行。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合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取得合法探矿权、采矿权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中,要履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是我国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该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的项目,应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由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2、第二十七条规定: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地质资料、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必要工作及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
3、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4、在处理矿业权申请时,如同一区域同时出现探矿权与采矿权申请,经审查后,若采矿权设置条件满足,将根据本通知规定进行采矿权设置。各省(区、市)需对已进行过勘查或采矿活动,不再适用申请在先探矿权出让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并公告,随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严格执行矿业权出让管理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煤炭矿业权;需要协议出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6、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已开展过矿产勘查或采矿活动、不再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公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延续(不需缴纳价款)需要什么材料?
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延续(不需缴纳价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份,原件退还申请人。
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出让(不需缴纳价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不需缴纳价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不需缴纳价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3份,原件退还申请人。
在长春市办理“采矿权延续(需缴纳价款)”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3 份;留存原件1份,复印件3份。)一般情况需提供: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留存原件3份。
办理采矿权顺延行政许可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是,采矿权申请登记书的原件,营业执照,安全部门意见,环保部门意见,林业部门意见,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等相关证件的原件,采矿许可证都是有有效期的,办理顺延时,一定要在有效期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