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运营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规章制度
1、煤层气企业需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完善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相关管理人员需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2、①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②爱护生产装置、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③及时报告险情,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职业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做文明职工。 企业员工文明守则 热爱本职,坚守岗位、提高技能、艰苦创业、做好安全、保证质量、遵章守纪、文明生产。
3、第六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1、第四条 煤炭工业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煤炭工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矿区总体规划。第三条 煤炭资源开发必须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是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煤矿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和办理核准的基本依据。
【精选】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需制定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编制防治水规划。 每年雨季,矿井应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性评估。对于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 矿井必须收集水文地质和矿区老窑积水资料,并采取综合措施对地下水进行探查、防治、堵截、排放。
2、每月28日,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和防治水隐患排查会议,通报汇总本月月度查出的水害隐患,通报上月度水害隐患、治理情况,研究制定水害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水害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填写《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月度整改落实表》,由总工程师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安全检科。
3、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4、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的依据包括:受采掘破坏或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5、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我国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哪些法律制度
《矿山安全法》第22条规定:“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是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
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于2000年11月1日在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自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对此表示批准并签署,日期为2000年11月7日。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强化煤矿安全监管,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旨在保障煤矿安全和职工权益,其第一章明确了立法基础与目标。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国务院的决策,本条例规定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的实施与监督机制。第二条中强调,国家通过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实施全面的安全监察,其职责依据国务院的授权执行,并严格依照本条例进行。
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对违反煤矿安全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以下是各条款的详细内容: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煤矿,将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可能面临采矿许可证吊销。
第一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年11月7日发布,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地矿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结构
从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法律形式和效力来看,该法规体系是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基本要素构成。 (6)从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机关来看,该法规体系是由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等基本要素构成。
在执法和司法建设方面:首先,要根据完整统一原则改革现行的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执法统一和行政司法统一奠定组织保证;其次,要坚决清除执法及司法障碍,并逐步消除产生这些障碍的根源;第三,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政府、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
立法统一就是指这样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的地矿行政管理法规体系。制定出了一个有机统一的地矿行政法规体系就做到了有法可依,能够以法行政了。但要实现依法行政还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它的发布,既是改革实践与立法、执法实践的总结,也是国家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完善地矿行政法规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共7章46条,章节结构与矿产资源法基本一致。各章节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8条。
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地矿工作,分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两大块,分别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和行政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