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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9-27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1修正)

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环境优先、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省、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规定。

2、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3、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部分详细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的相关处罚条款。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罚。例如,对于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活动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行为,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20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重庆市为了有效管理地热资源,确保其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管理办法。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管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涵盖热水型、蒸汽型等多种类型。

新集乡的矿产资源开发情况如何?

新集乡的地下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经过勘查,已经确认的矿产种类包括碱、石油、金、大理石、石英沙和片石等,这些都是宝贵的自然资源。这些矿产资源正被有序地进行开采,展现出新集乡潜在的经济价值。

张盖村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特别是铁矿和石子,为村里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村里的苗圃设施也相当完善,拥有国槐5亩,万年青10亩,速生秋15亩,以及400亩的油桃种植区,为村民们带来了丰富的农产品收益。

全县共辖 7镇17乡215个行政村2008个自然村,总面积3500平方公里,总人口598万(2005年),其中,农业人口约48万,少数民族6个,包括回族、维族、蒙古族、撒拉族、藏族、赫哲族,共51户241人。行政区划镇原县辖7个镇、12个乡:城关镇、屯字镇、孟坝镇、三岔镇、平泉镇、开边镇、太平镇。

矿产资源 涟水县矿产资源发现的只有砖瓦用粘土,原有各类轮窑39座,小土窑、小立窑一百余座,在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小土窑、小立窑已全部拆除,四座不具备保留条件的轮窑被拆除,另有两座轮窑限期保留。

是重点建制镇之一,以烤烟、藤茶、畜牧业、药材种植和楠竹产业为经济支柱,交通便利,资源丰富。绿水乡,以水稻、苞谷种植为主,是产煤区,有独特的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矿产资源。漫水乡,位于武夷山区南麓,有金丝桐油、红豆杉等特色资源,新集镇基础设施逐步完善。

矿产资源管理目标

1、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通过矿产资源勘查、矿山生产过程中储量报告的审查批准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2、矿产资源管理的核心目标在于确保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法掌控与可持续利用。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所有权。这包括通过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权限,使其得到有序管理。

3、矿产资源管理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是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和确保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

4、提高矿产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能力。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效投入,扩大勘查开发的领域和深度,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增加矿产资源的供应。加强对限制性开采、禁止开采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保护,严格实施矿产开发利用“三率”的监督管理。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合作。

5、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规划实施管理纳入管理目标体系中,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制订年度考核目标和重点,年终严格考核的一项制度。

6、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根本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什么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而建立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即取得矿业权,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以及矿业权价款;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就是采矿权价款,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只有已经开采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才要评估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是登记矿区面积的登记费,两者数额差距巨大。

第一条 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向探矿权、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

一是深化矿业权有偿取得。从 2006 年 10 月起,全面实现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