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收购非法采的矿石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24-09-17

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

法律分析: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非法买卖国家国矿产资源可能涉嫌非法采矿罪。

什么是收购未税矿产品

1、收购未税矿产品指的是购买尚未缴纳相关税费的矿产资源。详细解释如下:未税矿产品指的是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尚未经过税务部门征收相应税费的矿物资源。这些产品可能包括金属矿、非金属矿,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矿石。

2、未税矿产品是指尚未缴纳资源税的应税矿产品。《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主要是针对零星、分散、不定期开采的情况,为了加强管理,避免漏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代扣代缴资源税。

3、假设销售方未交税,即卖的是未税矿产品。他也要交税,由购货方代代收代缴。即对购货方来说,购买的矿产品成本中仍应包括税金。购货方再使用或销售就不用交税了。高估资产了吗?呵呵。

营业执照矿产品经营范围有哪些

1、法律分析:铁矿石加工、铁精粉销售、矿产品开采、矿产品加工及矿产品购销(国家禁止收购销售的稀有金属及其他规定的品种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2、建筑行业: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等。农业行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实际业务范围来确定。

3、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包括多个方面,涵盖了各行各业的主要业务。以下给出主要的经营范围:贸易类 主要包括各类商品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例如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等商品的经销。同时,还可以包括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服务类 涵盖了各类服务行业的提供。

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怎么处理

1、法律分析:在矿区收购明知是非法开采的矿产品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刑法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特定矿区、开采特定矿种,情节严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采取破坏性开采,造成资源严重破坏,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4、第二种常见的方法是以查封到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的实际数量,再参考当地的矿产品价格,得出定罪数额。这种方法只能反映当时查封或者收缴到的矿产品价值,之前卖掉或转移存放在别处的矿产品价值难以确定,这就不能反映被破坏的矿产资源的总体价值。

5、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

6、第十三条 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

矿产品经营范围包括

法律分析:铁矿石加工、铁精粉销售、矿产品开采、矿产品加工及矿产品购销(国家禁止收购销售的稀有金属及其他规定的品种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云母、蛭石、彩砂等。根据查询1566范文网得知,矿产品贸易公司经营范围:云母、蛭石、彩砂、电气石、火山石、高岭土、滑石粉、石英砂、钙粉、重晶石、长石、铁粉、海泡石、膨润土、珍珠岩、漂珠、大理石、鹅卵石、石墨、铁矿石、萤石、麦饭石的销售。

法律分析:铁矿石加工、铁精粉销售、矿产品开采、矿产品加工及矿产品购销(国家禁止收购销售的稀有金属及其他规定的品种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有哪些,如何查处

1、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按照矿产资源勘査、开采、转让、审批登记、补偿费征收、地质资料汇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内容,可以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分类,如违法勘査、违法开采、违法转让、违法审批等。

2、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该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的行为。对主要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的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非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负责接收、保管地质资料的单位,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保管职责。

4、买卖、出租矿产资源或采矿权的,卖方、出租方和出让方将面临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罚款金额为5000元以下。未经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罚款同样为违法所得的一倍。若采取破坏性开采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罚款将根据损失价值的50%计算。

5、法律分析: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决定听证(非必经程序)(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