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
1、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提高建筑垃圾处置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装饰装修房屋等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4、建筑垃圾处置实_减量化、资源化、_害化和谁产_、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5、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西宁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第二章 回收行业管理第八条 市、县再生资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销、规划、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编制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日常巡查。第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行规划和建设。
3、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5、再生资源回收需要办理什么证件:个人资料(身份证、法人户口本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 ;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1、《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于2013年2月1日印发实施,共分十章六十九条。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和种类,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等。
2、该办法为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发展、保护环境和公民健康作出了贡献,提供了法律依据。评估回收管理成效可从回收量、回收质量和回收市场等方面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在推动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从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4、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社会回收、加工整理、能够使其重新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
5、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6、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22修正)
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商务、财政、税务、科技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五)修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市及市辖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其他县(市)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并且恢复原状,可以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在2022年的再生资源管理办法中,确立了各部门协同共管的机制。 发改、自然资源、规划、营商(行政审批)、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各部门将紧密合作,确保对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3、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定义和分类:明确了再生资源的定义和种类,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等。 回收管理要求:规定了回收人员、单位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包括注册备案、安全保障、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
4、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 ;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1修正)
1、为加强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会员的经营活动,配合商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经营规范,并依法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培训、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市再生资源协会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施管理。
3、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注册资金 ;拟注册公司名称若干;法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5、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