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矿产资源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保护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可持续利用,加强监管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具体解释和细化,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5、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6、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缺乏区域规划及合理布局,矿业开发秩序混乱
因矿山管理部门多且职能交叉,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不到位,地方矿业秩序混乱,非法开采、越界开采屡禁不止,造成资源破坏,地质灾害频发,经济损失巨大。如陕西黄陵县店头镇的沮水河两岸共分布小煤窑25个,各小煤窑相距太近,布局不合理,而且小煤窑在井下相互贯通。
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工作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多次部署了全国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多年来,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矿产资源法》实施8年来,虽然经地矿部和各级矿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况在某些地方仍相当严重;而且,经调处、整顿已有好转的矿业秩序一旦放松管理马上出现反复。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意见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江苏的矿产资源是如何开采利用和保护的
在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功能保护重点区域,禁止或严格限制对环境有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建设矿业经济区 全省设立7个矿业经济区,围绕重点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发展支柱产业,建设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环境友好型生态矿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在徐州矿业经济区,壮大矿业经济规模,发展矿业循环经济。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政府需要依法维护矿业秩序,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矿产资源规划第七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或破坏;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保护矿区生态环境,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
1、我国在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方面都有一些开发利用资源的具体规定,(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2)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3)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2、《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