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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座谈会(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18

绿色矿山的标准

1、矿山运营与储量:矿山必须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评价指标: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包括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6项一级指标。

2、你好,从绿色矿山网的分析来看,绿色矿山的实现水平如何,一般以下几点标准来进行评判。矿山开采合法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资源利用效率化,使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开采方式现代化,改造和引进采选技术,现代化程度高。

3、绿色矿山的标准主要包括:首先,其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4、绿色矿山的标准是什么(1)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5、矿山开采合法化,是不是符合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资源利用的效率如何,这个能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化。开采方式是不是现代化,现代化程度高的项目,则越是能代表科技标准。当然,我们绿色矿山网也是做抛砖引玉,因为里面牵扯到的环节比较多,每个参考环节也都可以从相应的领域来进行定义。

破坏性采矿罪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采矿、非法进入国家规划矿区或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以及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特别是开采受保护的特定矿种,且在被要求停止后仍继续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2、【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破坏性采矿罪的客体要件是侵犯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了矿产资源的破坏,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破坏性采矿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故意。 哪些条件会构成破坏性采矿罪?(一)客体要件。

4、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破坏性采矿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相关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6、认定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时,重在认定破坏性采矿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1)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2)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使用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致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设计要求。

盛开的南川之花——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系列报道之七

1、年11月,在全国项目办主持的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应用试点交流会上,以国务院参事、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张洪涛为首的专家组一致认为南川区的矿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合理,功能基本完善,达到了试点工作的预期目的,为探索基于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的“一张图管矿”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比较可行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框架。

2、同时为了提高建库工作效率与质量,信息中心认真研究全国项目办《数据实施细则》等技术要求,自主开发了云南省矿业权实地核查数据库检查软件,并与后期全国项目办下发的部级检查软件实现了完美衔接,保证了数据质量,最终在部级验收中获得数据优秀的评级。

3、矿业权实地核查刚刚起步,辽宁省矿业权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就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的名义向所有矿业权人发出了《致全省矿业权人的一封信》,信中从国家、企业、个人等角度阐述了矿业权实地核查的重要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号召广大矿业权人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从大局出发,积极主动配合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

绿色矿山的标准是什么

矿山运营与储量:矿山必须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矿区范围: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评价指标:绿色矿山的评价指标包括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智能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6项一级指标。

你好,从绿色矿山网的分析来看,绿色矿山的实现水平如何,一般以下几点标准来进行评判。矿山开采合法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资源利用效率化,使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学规范。开采方式现代化,改造和引进采选技术,现代化程度高。

绿色矿山的标准主要包括:首先,其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浙江省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1、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组织由中矿联地质勘查协会、部信息中心和经研院等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于2007年6月4日~11日到浙江省进行了调研。

2、调查问卷的内容涉及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地勘单位发展现状和思路、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商业性地质工作发展等方面。问卷调查范围包括云南、广西、江苏、浙江、内蒙古、新疆、安徽7个省(自治区)的基层地勘队伍(部分省对局机关和国土资源厅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39份。

3、地勘行业事业单位改革成功与否,一看是否有利于我国地勘工作发展,二看地勘行业职工生活水平是否提高。在改革设计中要体现地勘行业的特点和区域差别。难点和重点是确定从事公益性服务工作地勘队伍的规模。地勘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地勘队伍的大小决定于对地质工作需求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