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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法律风险(矿产资源开发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17

矿权交易的风险防范

针对矿业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有三个关键方面需要重视以确保防范:首先,委托专业的矿业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在当前法律体系中,矿业权的转让涉及行政许可和义务履行,任何未依法操作都可能导致转让受阻。

矿业权人是否依法办理了勘查、采矿用地的用地审批手续;矿业权人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地使用费;是否存在土地使用合同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风险。

第二,从交易主体来看,股权转让是股权受让人与矿业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而矿业权转让则属于受让人与持有矿业权的矿业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

不要只单纯追求高收益而忘记了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要遵循市场的发展规律,顺势而为。 不宜过度恐惧,恐惧也是一种可怕的心态。在市场中追涨杀跌最容易产生这种心态,最常见的情况是,价格已开始上涨,头脑就发热,把交易计划抛在脑后,匆忙入市,事后证明这样入场的价位往往是买在最高价。

其作用在于:①可以使买卖双方履行诚信,降低交易风险;②可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作,使市场机制的作用正常发挥;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对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④可以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合法竞争,反对、禁止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中国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

1、对俄罗斯矿产投资的法律风险是指,投资人在决策和进行具体投资行为时因自身人文、法律准备不足和对东道国投资的人文、法律环境缺乏系统调查和对策而导致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法律风险与经济、政治风险是紧密相连的,因为经济、政治因素的恶变都可能导致法律风险。

2、知识产权风险,在全球化发展的浪潮下,俄罗斯与世界经济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同时俄罗斯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得到飞跃式发展。物流风险,俄罗斯国土幅员辽阔,中国企业对俄罗斯的投资有大量的实物商品交易,落后或不配套的交通基础设施给两国经贸往来及中国企业在俄发展形成阻碍。

3、另外,东部地区地广人稀,资源开发劳动力严重短缺,中国虽然有丰富的劳动力,但俄罗斯一些人对于使用中国劳动力开发东部资源更是心存疑虑。第三,中国和俄罗斯在矿产资源领域的合作还存在着外界的干扰因素。安大输油管线的反复就是最好的例证。

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地勘事业科学发展

1、实践表明,市场竞争越激烈,地勘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就越大,就越有必要建立健全地勘单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对地质勘查实行事业管理体制,造成了探矿权属与勘查单位脱离,不管地勘单位找矿成果好与差,都只能拿到事先规定的经费(相当于劳务费用),从而影响了他们抵御风险和提高效益的积极性;同时也使矿业权形成虚设,名为国家(全民)所有,实为无人负责,为某些基层政府和当地村民争相滥用提供了方便。

3、但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矿产资源形势日趋严峻,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正在下降。

4、以地勘单位为基础,实行“两分离,一分流”。“两分离”是:①地勘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分离;②主业与辅业的分离。“一分流”是:在“两分离”过程中对人员进行分流。剥离后的经营性资产和主业,转为企业;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辅业,留给地勘单位,是事业性质。

5、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历史沿革 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公益性地质工作实行的是事企混合运行的模式 在传统地质工作管理体制下,我国矿产勘查实行的是统一的事业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