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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收益补偿方案(矿产资源补偿费怎么计算)

发布时间:2024-08-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强化对矿产资源的依法管理,振兴和发展自治区地质勘查业和矿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进行储量登记。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地质勘查报告和其它地质资料。

矿产资源补偿费简介

1、矿产资源补偿费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在经济层面的体现。这种费用的收益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地矿管理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执行。这是一项旨在平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确保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管理措施。

2、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国家矿产资源消耗给予的补偿费用。详细解释如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经济手段,旨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并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费用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开采利用情况以及企业的开采收益来计算的。 性质与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非税收,而是具有补偿性质的费。

3、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国家矿产资源消耗给予的补偿费用。详细解释如下: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经济手段,旨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并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费用是根据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开采利用情况以及企业的开采收益来计算的。 性质与目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非税收,而是具有补偿性质的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管,由采矿权人缴纳其矿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费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依法取得采矿权人缴纳。第九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2、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我省的矿产资源分配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3、在国家及省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4、一) 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 含从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 ; (二) 其他资金。 第四条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