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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现场管理制度(矿场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05

小型矿山管理规章制度

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燕本子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负责人定期接受安监部门和矿山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达到矿山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管理知识水平。 2矿山技术、安全部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每年度进行一次培训,通过培训应该了解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熟悉安全管理工作方法及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矿山安全技术知识。

第五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采矿实行许可证制度。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采矿个体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本制度是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企业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企业环保矿长工作职责矿山企业环保矿长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矿产资源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职能源自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指以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为主线,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为原则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对一定时期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在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上作出的总体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制度。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正常秩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黑龙江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小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煤矿生产管理规定 一章总则 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矿(井)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办),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井调度室),矿(井)实行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4、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时间2023年。根据查询黑龙江人民政府得知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实施时间2023年。黑龙江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黑龙江省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管监察责任而实施的一项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