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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基本农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7-30

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定义了环境的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总体。

2、法律分析:环保法法律法规有: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环境保护法的其他法律条文。

3、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环境资源领域犯罪打击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为环境资源犯罪的认定、处罚和预防措施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犯罪认定 环境资源领域犯罪主要包括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行为。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环境保护行政法;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性政府规章;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蓬安县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

1、九)计划财务股 负责财政经费管理和非税收入征收,监督政府基金,管理土地征用费,监督国有资产,制定和执行财务制度,负责财务审计工作。这些部门共同协作,确保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的高效运作和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蓬安县国税局内设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办公室: 主要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后勤保障,处理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文件,组织会议、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机要保密、政务调研、政务信息、督查检查和外事工作。

3、蓬安县地方税务局设有多个内设机构,各司其职,确保税务工作的高效运行。 办公室,由张文均负责,主要负责文件起草、审核,年度计划制定,机关日常事务处理,会议组织,文秘事务,档案管理,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和目标管理等工作。同时,他们还负责接待外来人员。

4、蓬安县民政局设有多个内设机构,每个部门都专注于特定领域的工作,以下是各部门的详细介绍:人秘股,由唐道禄领导,主要负责机关的日常事务处理,提供优质政务服务,协助领导决策,并执行各项任务,是领导的重要参谋和助手。联系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

国土资源部下面有哪些部门

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规划司 财务司 耕地保护司 地籍管理司 土地利用管理司 矿产开发管理司 矿产资源储量司 地质环境司 1 地质勘查司 1 执法监察局 这些部门各有其独特的职能和责任,共同构成国土资源部的完整体系。

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土资源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原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原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原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原国家测绘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管理和规划,而自然资源部则负责水资源、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则包括了原来的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的职能。国土局和自然资源局则是自然资源部下属的两个局,分别承担着不同的职能。

哪些法律来保障各种资源不被破坏或浪费

法律分析: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可以合理利用,但不应遭到破坏或者浪费。

我国通过《水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来保障各种资源不被破坏或浪费。

我国通过以下法律来保障各种资源不被破坏或浪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条件

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永久基本农田一旦划定,应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其用途。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占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同时,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的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其中,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形,不同的人对本项的规定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影响着农村地区的长远发展。